收购、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事项编码: | XKLY0003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地点: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9号窗口 |
法定时限: | 20天(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天(工作日) |
决定机构: | 林业局 | 受理机构: | 林业局审批办 |
联系电话: | 0411-6585038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条件: |
辖区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
||
办事程序: |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审批办窗口提出申请;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市级管理的,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中: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十七、省林业厅(8项)“1.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由市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申报材料: | |||
适用范围: |
在我市辖区内申请对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
申请接收: |
联系人:曲辉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
||
审批结果: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 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申请人有义务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清晰真实有效的材料。 |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0411-65850385 |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1-12345 |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9号窗口。 |
||
办理进程和 结果公开查询: |
查询电话:0411-65850385 |
||
备注: | 无 | 二维码: | |
申请事项请点击这里: 申 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