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被恢复费征收
事项编码: | ZSLY0001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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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地点: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9号窗口 |
法定时限: | 该事项无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天(工作日) |
决定机构: | 林业局 | 受理机构: | 林业局审批办 |
联系电话: | 0411-6585038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条件: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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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市林业局审批办工作人员通知征收对象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开具《大连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2.征收对象向指定账户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市林业局审批办工作人员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3.市林业局审批办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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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5、《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大财非〔2016〕330号)的规定: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财非〔2016〕191号)的标准;我市地方公益林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级公益林标准征收。
6、《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财非〔2016〕191号)的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7.《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8、《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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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
适用范围: |
在本市辖区内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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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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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
联系人:景运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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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法定时限:无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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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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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申请人有义务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清晰真实有效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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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0411-6585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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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1-12345 |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9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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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和 结果公开查询: |
查询电话:0411-6585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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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二维码: |